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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相信好多会计忽略了!
更新时间:2022-03-24 10:55:51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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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力度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我劳务派遣公司符合小微标准吗

老师,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人数390人,但是大部分都是劳务派出人员,请问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人数标准的时候,我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还包含已派出人员?若是包含的话,我劳务派遣公司人数***超过300人了,则不属于小微企业了。

答复: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参考:

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我们是个分公司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假如总公司将自身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即使指标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需要汇总纳税。

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那要看合并后总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符合。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应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计算资产总额、职工人数还有应纳税所得额,若是合并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这笔捐赠真及时,享受小微真省税

企业2022年度预计实现利润310万元,虽然资产和人员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是由于利润指标超过了300万元,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预计202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10万元*25%=77.5万元

改变:

2022年企业管理层决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现金1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因此:

企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

202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2.5%+200万元*5%=7.5万元

节税:

77.5万元-7.5万元=70万元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